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4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丁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1002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吴某,男。被告:丁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本案第一被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