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1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林学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林学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林学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570110-7,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姜萌韶,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学巧,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学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学巧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10号楼4单元402室房屋,上述财产暂无法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林学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林学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学巧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借款本金549700元及利息,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申请执行费7897元。申请执行人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17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