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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47号

安徽恒远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安徽恒远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7号

原告:安徽恒远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大山镇凤淮路北侧凤凰工业园区神州汽贸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

主要

负责人:曹承平,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牧,该矿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该矿职员。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国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远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恒远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远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恒远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安徽恒远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辉

审 判 员  陈 习

人民陪审员  岳粹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