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江建宏、姜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建宏,姜乐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819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媛。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波、郭鸿,均系公司员工。被告:江建宏,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梓潼县。被告:姜乐艳,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江建宏、姜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建宏、姜乐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吴玉玲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敏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