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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雪珍、曹刚金与被告张吉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珍,曹刚金,张吉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754号原告:杨雪珍,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侗族,干部,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曹刚金,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干部,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吉军,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雪珍、曹刚金与被告张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雪珍、曹刚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雪珍、曹刚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珍、曹刚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雪珍、曹刚金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