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婧波与邹仕权房产办理过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婧波,邹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黄婧波,女。被执行人:邹仕权,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黄婧波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邹仕权名下位于海口市青年路千家新村XX栋X层XX房产办理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黄婧波名下,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邹仕权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青年路千家新村XX栋X层XX房产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婧波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lbxjswzo5c43jgujfb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