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9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喻小水、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喻小水,陈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963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被申请人:喻小水。被申请人:陈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喻小水、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本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喻小水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南侧区新华书店以西新南苑商城步行街4号楼G4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一处的查封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