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立岫与崔昌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岫,崔昌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4民初3651号原告:王立岫,男,1943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灿新,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大连市沙河口区圣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昌华,男,1960年5月15日生,朝鲜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兆,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岫与被告崔昌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灿新、苏慧、被告崔昌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双方都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涟宁园业主委员会工作,被告原担任业主委员主任。2016年6月27日因被告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主任一职。经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决定,推举原告为主任。被告对此心怀不满并且掌管委员会印章拒绝交接,便于2016年7月4日开始在整个小区内张贴小广告,诬陷原告贪污、私分鸡蛋票145张(合计4060元)。被告将侮辱原告的小广告送到本社区、街道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在业主委员会、广大业主及社区、街道等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原告的身心、精神及家庭都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崔昌华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被告是业主委员会主任,掌管公章,在张贴公告时,加盖了公章,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业主委员会,不存在个人侵权。原告滥用职权,私分鸡蛋票,是存在的,原告没有提供发放鸡蛋票的账目,其侵吞鸡蛋票的行为,就是贪污行为,被告无重大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时任大连市沙河口区涟宁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任会计一职。2016年6月27日后双方因业主委员会主任改选以及业主委员会履职期间的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7月4日被告在未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以业者委员会的名义自行书写了《关于终止王立岫业委会委员资格的通告》,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后在涟宁园小区的公告栏、小区单元门、住户门上张贴公示。该通告内容载有“涟宁园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根据《涟宁园小区业户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宣布从即日起终止王立岫第四届业委会委员资格。原因有二:其一,王立岫主动向业委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二,王立岫贪污、私分鸡蛋票145张(合计4060元),该同志,不讲原则,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以小恩小惠收买人心建立利益小团体,严重损害广大业主的权益,在小区内造成很坏的影响……”。2016年1月,涟宁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该小区业主购买鸡蛋票,由原告、业主委员会出纳李芳主要负责分发鸡蛋票。被告提供了由原告整理并签字确认的分发鸡蛋票明细,该明细显示:业委会共购买鸡蛋票700张,业主签字分发524张,原告与李芳又到业主家送9张,原告退17张鸡蛋票,交给李芳鸡蛋票钱467.50元;被告2016年6月27日交给李芳800元鸡蛋票钱(退56张鸡蛋票);被告2次从原告处领走23张鸡蛋票说送礼;葛铁峰2次从原告处领走40张鸡蛋票说送礼。关于鸡蛋票分发的实际情况,原告、被告双方均提供证人证言。原告申请的证人涟宁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陈常星出庭作证:2016年6月27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被告退800元鸡蛋票钱,推选原告为主任。证人涟宁园小区保安武仁胜出庭作证:其为该小区购买了700张鸡蛋票,原告曾让其退56张,后被告告知其不用退了。证人业主委员会出纳李芳出庭作证:认可鸡蛋票发放明细的真实性,被告曾退给其800元的鸡蛋票钱;否认原告私分鸡蛋票的事实。证人涟宁园小区业主钟建和作证:其曾亲闻葛铁峰说其领40张鸡蛋票准备送礼。被告提供的证人业主委员会秘书葛铁峰出庭作证:未从原告处领走40张鸡蛋票送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关于终止王立岫委员会委员资格的通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鸡蛋票分发明细、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小区内张贴的通告中所载明的原告贪污、私分鸡蛋票145张等内容是否属实,即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原告、被告双方对于鸡蛋票明细中分发给业主的524张鸡蛋票均无异议,而对于其余鸡蛋票的去向双方存在争议,原告、被告双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均提供了证人证言,从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来看,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力大于被告,即被告对鸡蛋票的去向表示怀疑,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贪污、私分鸡蛋票的行为。被告在上述事实未予调查清楚且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以书面形式公然发表丑化原告人格的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并在小区内多处张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被告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张贴的方式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的抗辩意见,虽该通告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出,并加盖了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但被告也已自认该公章系由被告自己加盖,且通告内容并未经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因此应认定发出该通告的行为系被告个人的行为,并非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为,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10000元,考虑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的家庭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涟宁园小区内向原告王立岫道歉,恢复原告王立岫名誉;二、被告崔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