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余永昌与余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昌,余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843号原告:余永昌,男,194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许坤,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慈,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金才,男,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昌诉被告余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永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昌撤回起诉。本���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原告已预交548元),由原告余永昌负担。审判长 梁 治 平审判员 梁 素 娟审判员 司徒艺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定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