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德市肿瘤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常德市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楼01A单元。法定代表人:郑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钢,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德市肿瘤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法定代表人:魏向学,该医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润初,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肿瘤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常德市肿瘤医院名下虽有资产但暂不宜处置,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已展开清算偿债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垠审 判 员 刘应典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