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才旦本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才旦本,男,藏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总经理。才旦本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才旦本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177元;2、本案仲裁费用1678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才旦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才旦本与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的现金21598元,剩余30%的欠款9257元折抵物业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62.82元本院已代为扣缴。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