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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庞兰元与洛阳白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兰元,洛阳白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兰元,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白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伏羲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洛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青、廖文杰,该单位职工。上诉人庞兰元与上诉人洛阳白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兰元,上诉人洛阳白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延青、廖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国欣审判员  沈可可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