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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广实与夏德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实,夏德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721号原告王广实,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夏德柱,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王广实诉被告夏德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17日,本院向原告王广实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王广实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广实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广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成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