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广实与夏德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实,夏德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721号原告王广实,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夏德柱,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王广实诉被告夏德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17日,本院向原告王广实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王广实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广实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广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成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