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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临颍县环卫处、苏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颍县环卫处,苏秀梅,崔豪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宋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环卫处。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107国道与规划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负责人:曹红耀,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豪宇,男,汉族,2008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审原告:苏秀梅,女,汉族,1949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以上二当事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男,回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号信达大厦第***层。负责人:冯昌,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宋红军,男,汉族,1961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上诉人临颍县环卫处因与被上诉人崔豪宇、原审被告苏秀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宋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临颍县环卫处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临颍县环卫处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颍县环卫处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上诉人临颍县环卫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