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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葛春全与孙乃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全,孙乃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620号原告:葛春全,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孙乃轩,住天津市蓟县。原告葛春全与被告孙乃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葛春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葛春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春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由葛春全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