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0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葛春全与孙乃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全,孙乃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620号原告:葛春全,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孙乃轩,住天津市蓟县。原告葛春全与被告孙乃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葛春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葛春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春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由葛春全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