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邓世桂、余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世桂,余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2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世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积,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康。上诉人邓世桂因与被上诉人余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世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付 浩审 判 员 包林辉代理审判员 王飞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