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刑更5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福刚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福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195号罪犯马福刚,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于新疆霍城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章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福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新康监狱提出,罪犯马福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马福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福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折抵刑期三个月)。本院认为,罪犯马福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刚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