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民申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邹岳峰与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邹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小区蓝调公园**栋***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何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岳峰,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利,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川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二审判决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生效后,川威公司于2014年向本院申请再审,期间邹岳峰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邹岳峰同意由川威公司一次性付清18万元了结此案;支付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定债权债务,此案同时了结;案件执行费由川威公司承担;双方在2010年至2012年合作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关系也一并了清,川威公司同意此案不再申请再审。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2014年8月12日,川威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二审判决的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云高民申字第6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川威公司撤回再审申请。2015年10月8日,川威公司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执行中其与邹岳峰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第一次再审申请只是为了尽快解封账户恢复生产经营等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川威公司明确同意本案不再申请再审,故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川威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包靖秋代理审判员  万芃圻代理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