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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非诉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非诉第2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晓荣,局长。被执行人怀化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29号。法定代表人蒋明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42行政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谌西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