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桂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桂林,张萍,吉林省优瑞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杨桂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优瑞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东南湖大路。法定代表人杨桂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633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杨桂林、张萍、吉林省优瑞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桂林、张萍、吉林省优瑞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桂林、张萍、吉林省优瑞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桂林购买的,长春市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东至丁五街、西至彩宇大街、南至乙十四路,伟峰·生态新城,第11幢0单元604号房,丘(地)号:8-3/552-63,房号:604,合同编号:0000000000819517,建筑面积:419.7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