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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虞铁玉与杨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铁玉,杨志刚,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750号原告虞铁玉,男,地址:洮南市被告杨志刚,男,地址:洮南市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虞铁玉诉杨志刚、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铁玉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福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