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虞铁玉与杨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铁玉,杨志刚,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750号原告虞铁玉,男,地址:洮南市被告杨志刚,男,地址:洮南市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虞铁玉诉杨志刚、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铁玉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福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