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行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玉奎要求二被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奎,建昌县林业局,建昌县新开岭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行终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奎。委托代理人孙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昌县林业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昌县新开岭乡人民政府。上诉人刘玉奎要求二被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娟审判员 孙 彬审判员 刘久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关中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