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洪伟与徐武利、于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伟,徐武利,于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任洪伟,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徐武利,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于满,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洪伟与被执行人徐武利、于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徐武利、于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洪伟欠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6200元,执行费7462元。现查封被执行人徐武利所有的房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