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娇娇与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娇,张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838号原告:王娇娇,女,居民,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张建勇,男,居民,湖南省攸县人。原告王娇娇与被告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娇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娇娇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娇娇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王娇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