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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娇娇与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娇,张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838号原告:王娇娇,女,居民,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张建勇,男,居民,湖南省攸县人。原告王娇娇与被告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娇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娇娇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娇娇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王娇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