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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任天重与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重,陈志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156号原告任天重,男,汉族,住望奎县。被告陈志明,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重与被告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柏林审 判 员  武 胜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