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任天重与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重,陈志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156号原告任天重,男,汉族,住望奎县。被告陈志明,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重与被告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柏林审 判 员 武 胜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