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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魏巍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505号罪犯魏巍,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以(2008)陇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1年4月27日本院以(2031)定中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减刑2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91分,并取得焊工中级等级证书。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303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4年、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执行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