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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宋维菊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维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宋维菊,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原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87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权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