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伟亿与邵留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亿,邵留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471号原告:张伟亿,男,汉族,1997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邵留志,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路北彩虹小区2号楼1楼西侧三间、2楼西侧五间。主要负责人:杨继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国,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亿与被告邵留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伟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留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原告张伟亿承担。审 判 长 李亚芳审 判 员 杨玲艳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酒延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