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曾浩然与被告隆昌县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6)川1028民初3463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浩然,隆昌县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463号原告:曾浩然,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油建川东分公司职工,现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隆昌县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交通路168号。公司联系人:张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浩然与被告隆昌县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浩然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浩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浩然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