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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发、叶倚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发,叶倚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752号原告: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刘剑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坤财,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发,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55。被告:叶倚廷,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21。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发、叶倚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红星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林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敖惠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