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发、叶倚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发,叶倚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752号原告: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刘剑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坤财,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发,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55。被告:叶倚廷,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21。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发、叶倚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红星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林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敖惠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