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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翔隆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娟、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翔隆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张亚娟,孟凡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771号原告讷河市翔隆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北二道街康安路。法定代表人孙贵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立岩,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娟,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被告孟凡军,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原告讷河市翔隆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娟、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讷河市翔隆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称:2014年5月20日被告张亚娟通过讷河市翔隆农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合计欠货款8,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约定月利2分,由被告孟凡军担保,2014年11月10日还本付息。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没还,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现要求被告张亚娟给付欠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被告孟凡军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及送达,均没有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讷河市翔隆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亚娟孟凡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东审 判 员  刘宝胜人民陪审员  刘晓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