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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特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庆娥申请宣告丁銮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72民特432号申请人:李庆娥,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申请人李庆娥申请宣告丁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庆娥诉称,其与丁銮系夫妻关系,丁銮生前在“冀任渔00791”号渔船工作。2015年1月22日,“冀任渔00791”号渔船在151海区锚泊时被不明国籍货轮碰撞沉没,导致丁銮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庆娥申请本院宣告丁銮死亡。经查,丁銮,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李庆娥系丁銮之妻。2015年1月22日,“冀任渔00791”号渔船在151海区锚泊时被不明国籍货轮碰撞沉没,导致丁銮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丁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丁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丁銮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丁銮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丁銮仍下落不明,确无生还可能,其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