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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9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建琴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盖渤海,孙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9956号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77。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MM)董事长。被执行人盖渤海,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被执行人孙建琴,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孙建琴,盖渤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50916号对被执行人孙建琴,盖渤海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盖渤海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建琴,盖渤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建琴,盖渤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孙建琴,盖渤海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杜玉勇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