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封盛与武汉江中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盛,武汉江中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封盛。被执行人武汉江中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第A幢A1单元26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江波,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封盛与被执行人武汉江中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封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139.70元;支付封盛拖欠工资6139.7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