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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515号原告: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被告: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期*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格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