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童富吉与严正山、孙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富吉,严正山,孙育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2493号原告:童富吉。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烽,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正山。被告:孙育梅。原告童富吉与被告严正山、孙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富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正山、孙育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富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每月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3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借款100000元给两被告,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两年,每两月的25日还利息300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两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严正山、孙育梅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严正山、孙育梅于2014年8月23日向童富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童富吉1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每两月25日之前还利息3000元。同日,童富吉向严正山银行账户转款100000元。原告确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2月25日。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并且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现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严正山、孙育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童富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严正山、孙育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