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1邓志华、邓京与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华,邓京,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223号申请人:邓志华,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邓京,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志华、邓京与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