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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思颐与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颐,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469号原告陈思颐,女,汉族,1999年10月30日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欧阳如松,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怡,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龙内圣外观东路3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8546185。法定代表人李腾达。原告陈思颐与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如松、陈敏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为投资山东省兖州兴隆文化园,设立龙畊XLWHY旅游文化产业基金,在深圳市向特定人士发售。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龙畊基金以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兖州兴隆文化园为联合发起人,以深圳金晟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共同担保人,向社会特定人士公开发送龙畊XLWHY旅游文化产业基金募集说明书,以公开公示的担保方式,承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和收益安全,吸引公众眼球,进行推广销售。其中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示的龙畊XLWHY基金再担保书公开宣示:为进一步提升龙畊XLWHY基金担保综合实力及良好信誉,再次保证其签约委托投资人获得与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本公司自愿根据其约定,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3号的金龙华广场第一期2\3\4层商业及办公房产,总评估价值为2.3亿元,为其提供连带责任再保证担保。再保证范围包括各委托投资人以实际到达龙畊XLWHY基金指定帐户的出资人民币和按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据被告披露,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告公司的股东。由于被告公司是在深圳市设立的实体企业,而且公开以其金龙华广场物业为投资者的资金和收益安全提供担保,显示了雄厚的实力和对龙畊基金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担当。经龙畊XLWHY基金销售人员向原告大力宣传推广,被告的再保证担保使龙畊XLWHY基金最终赢得了原告信任。原告于2015年10月与龙畊XLWHY基金发起人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交纳了投资款120万元,约定投资期限为12个月,每月按投资金额的2%向原告分配投资收益。2015年12月,原告发现,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向原告偿付投资收益,接着该公司即关门停业。原告无法从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正常收回投资和收益。现只有保证人即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实力也有责任承担《委托投资协议书》项下向原告偿付投资款和收益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请为原告请求之判决:1、判令被告偿付投资款计人民币120万元及投资收益(每月按投资款总金额的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从2015年12月1日计至2016年3月31日共四个月收益计人民币9.6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9.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间,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为投资山东省兖州兴隆文化园,设立龙畊XLWHY旅游文化产业基金,该基金以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兖州兴隆文化园为联合发起人,以深圳金晟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共同担保人,向社会特定人士公开发送“龙畊XLWHY旅游文化产业基金募集说明书”。“龙畊XLWHY旅游文化产业基金募集说明书”中第三部分资质附件中有深圳金晟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保证书与再担保书,其中本案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龙畊XLWHY基金”再担保书》中载明“为进一步提升“龙畊XLWHY基金”担保综合实力及良好信誉,再次保证其签约委托投资人获得与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本金和收益,本公司自愿依据其约定,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3号的金龙华广场第一期2、3、4层商业及办公房产,总评估价值为2.3亿元,为其提供连带责任再保证担保。再保证范围包括龙畊XLWHY基金各委托投资人以实际到达龙畊XLWHY基金指定账户的出资人民币和按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再保证期限为投资届满后两年。”被告承诺“如龙畊XLWHY基金各投资人未按期足额获得与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则其有权按本再保证承诺书约定直接向本公司追偿。”2015年10月,原告与龙畊XLWHY基金发起人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交纳了投资款120万元,约定原告投资的120万元用于委托被告投资于兖州兴隆文化园项目。收款后,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盖有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经办人“李裙”在收据上签字。原告主张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在收款收据签名确认收款的李裙为被告的员工,原告提交李裙与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所述事实,劳动合同内容显示李裙为被告员工,职位是“大堂经理”,劳动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止。原告自认,其向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投入本金后,收到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按《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的年24%、月利率2%支付其2015年11月共计一个月的“龙畊XLWHY基金”项目收益。2015年12月后,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再支付“收益”给原告且人去楼空不知去向。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提出查封被告在案外人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租金收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2199680元为限)。为此,原告提交了报告编号为“深同诚评字(2013)08YQC第016号”房地产咨询报告和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咨询报告估价项目的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路金龙华广场一期二至五层商业裙楼、二期2-13、15-17层共20套房地产及停车位。咨询结果明细表显示总评估咨询价值为707785010元;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则显示,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本案提供担保的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3号的金龙华广场第一期2、3、4层商业及办公房产租赁给了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委托投资协议、收据、募集说明书、再担保书、房地产咨询报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原告将投资金额120万元用于投资兖州兴隆文化园项目,即“龙畊XLWHY基金”。原告投入资金并获得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发放的收益,但自2015年12月起未向原告发放收益和返还投资本金。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和收益为“龙畊XLWHY基金”项目提供担保,是“龙畊XLWHY基金”项目的保证人,被告承诺“如龙畊XLWHY基金各投资人未按期足额获得与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则其有权按本再保证承诺书约定直接向本公司追偿”,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龙畊XLWHY基金”投资人按受被告在《“龙畊XLWHY基金”再担保书》中做出的承诺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因此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本案中,债务人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起未向原告发放收益和返还投资本金,原告起诉被告代深圳市龙畊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承担保证人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支付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按月利率2%的“收益”即利息共计9.6万元,并返还投资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思颐投资款120万元及利息9.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64元,由被告深圳市玉壶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宇  鹏书 记 员 程姣英(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