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樊振、赵丽敏等与谢冬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振,赵丽敏,谢冬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1614号原告:樊振,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赵丽敏,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华,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冬立,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振、赵丽敏与被告谢冬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樊振、赵丽敏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振、赵丽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樊振、赵丽敏负担。审判长邓媛人民陪审员 黄 隆 坤人民陪审员 伍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