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奇新机电有限公司、胡基均、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奇新机电有限公司,胡基均,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奇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基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基均,男。被执行人刘小红,女。本院分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基均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胡基均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雅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