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万超与卢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超,卢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469号原告:李万超,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志媛,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晨,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原告李万超与被告卢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万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万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