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吴振海与敖汉旗牛古吐乡千斤营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海,敖汉旗牛古吐乡千斤营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吴振海,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敖汉旗牛古吐乡千斤营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孟庆祥。本院在执行吴振海与敖汉旗牛古吐乡千斤营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吴振海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