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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化工助剂厂诉姚雪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化工助剂厂,姚雪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69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化工助剂厂,。法定代表人尚建军。委托代理人杨艳英。被告姚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化工助剂厂与被告姚雪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化工助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化工助剂厂负担。审判员  韩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英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