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922号原告:莱芜市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北埠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吕圣杰,总经理。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十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吕洪国,总经理。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