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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阮光其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8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慈溪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5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肆佰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阮某和朋友石某等人在义乌某酒店二楼的酒吧内喝酒,期间被告人阮某喝了四瓶左右的小瓶千岛湖啤酒。次日凌晨2时26分,被告人阮某驾驶浙G×××××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义乌市机场路公安局门口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阮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石某的证言,事情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查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被告人阮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阮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