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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信、柴改萍、严安吉、师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信,柴改萍,严安吉,师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35-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新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信,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柴改萍,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严安吉,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师菊芳,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信、柴改萍、严安吉、师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严安吉、师菊芳在农业银行、汇民银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安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东城分理处的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师菊芳在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明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