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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海维、毕爱建与何洪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维,毕爱建,何洪坤,沈学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240号原告:刘海维,女,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毕爱建,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龙,李颖,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洪坤,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第三人:沈学东,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刘海维、毕爱建与被告何洪坤、第三人沈学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