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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卢建英与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英,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9237号原告:卢建英,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巧英,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畲族,住乐清市。被告:章建国,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卢建英与被告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巧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建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付。被告章建国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偿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印证,借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偿还,现经原告起诉后未予偿付,应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建国应偿付原告卢建英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9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