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詹明、尚剑丽、刘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詹明,尚剑丽,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402民初2495号原告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陈斯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琳,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被告:詹明,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尚剑丽,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刘文,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诉讼请求1.詹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6560.69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2.詹明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刘文、尚剑丽对詹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詹明、尚剑丽、刘文共同承担。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5年1月22日,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詹明、尚剑丽、刘文签订《联保借款合同》,申请最高贷款为150000元,按月结息,每笔借款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6年1月20日。尚剑丽、刘文为詹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罚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于2015年1月22日将借款150000元发放至詹明账户。借款到期后,詹明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款的义务,尚剑丽、刘文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的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詹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6560.69元(该利息计至2016年6月21日,此后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詹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尚剑丽、刘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96元,由詹明、尚剑丽、刘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