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淑芹、马玉良、马占山、魏丹、孟繁霞、马绶栅、席玲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马玉良,刘淑芹,马占山,魏丹,马绶栅,孟繁霞,席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玉良。被执行人刘淑芹。被执行人马占山。被执行人魏丹。被执行人马绶栅。被执行人孟繁霞。被执行人席玲玲。本院认为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马玉良、刘淑芹、马占山、魏丹、马绶栅、孟繁霞、席玲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151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向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